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举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图片截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举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图片截自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明年起
全国各省市又有一批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啦,
跟小编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吧~
(以下日期涉及年份均为2019年)
云南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为依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5章36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青海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58条,立足于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着重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量化了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工业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机动车辆等单位和个人均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山东
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79条。《条例》规定了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应约谈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6种情形。并明确未按照要求落实督办、督察整改意见的,依法给予处分。
福建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为总则、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89条。《条例》强化源头防控,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对于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了应急处置机制。强化人大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河北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3条,明确绿色建筑标准,规定建设具体要求;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明确运营改造要求,补足制度短板;明确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条例》填补了河北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提高了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山西
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6章62条,主要突出了强化对燃煤污染的防治、强化工业污染的防治、强化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强化对扬尘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等四方面内容。
安徽
新修订的《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从监管方式、管控标准、防治措施等方面完善制度规范,为推动淮河流域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条例》,安徽将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并在流域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湖北鄂州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总则、规划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53条。明确了市、区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农业、水产、林业和公安机关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针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9种违反《条例》规定行为,除了问责处分之外,构成犯罪的,鄂州市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江苏宿迁
《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宿迁市首部水环境保护条例,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适用于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干流、支流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保护以及与其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包括总则、水环境保护、水环境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36条内容。《条例》明确,宿迁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质量负责。
还有哪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明年开始实施呢?
欢迎大家补充~